林官英律师亲办案例
甲方单方作出的结算,能作为法院定案依据么?
来源:林官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8
浏览量:1057

原告:陈某(实际施工人)

被告:某某公司(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之一:林官英,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经过: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向某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00多万及利息。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的其他案件中,作出过结算表,确认原告已经完成了工程量,而实际上原告只收到了部分工程款,被告应该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遂委托本所律师代为应诉,本所律师根据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及掌握的证据提出答辩意见,认为该结算书被告单方作出的,在其他案件的质证中也没有得到本案原告的认可,双方没有进行最终结算,若原告认为有未付款的,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申请工程鉴定,否则,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认为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并且原告并未提出司法鉴定,未付工程款无法确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原告主张200多万的工程款,并且有被告之前做出的结算表,本所律师经过多次与被告面谈,确定了结算作出时的情况,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本案中不应该依据被告单方作出的结算表来判决,应该双方进行结算,确定结算价。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并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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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英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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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官英
  • 执业律所: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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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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